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若有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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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上报战略规划报告、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投资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相关部门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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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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