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0389证券简称:艾比森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扣除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公司新投入及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后,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鼓励支持,创造了行业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台,为 LED 显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21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印发“百城千屏”活动实施指南的通知》《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政策文件,针对新型显示产业领域给予了高度支持。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其中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OLED)、Mini/Micro-LED显示、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 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收录为
鼓励类项目,大力支持了以上细分领域的发展。
上述产业支持政策的推出,推动了国内 LED 显示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国内相关领域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LED 显示屏持续发展和应用推广,促进下游需求持续增长
LED 显示屏作为信息展示和数据可视化的载体之一,随着 5G、8K、AI、VR/AR 等先进技术的发展以及 LED 显示在更广泛领域的应用,已广泛应用于安防、交通、医院等指挥调度中心以及舞台、广告、XR、家庭影院等应用场景。海外 LED 显示屏市场中,欧美市场的户外显示、娱乐租赁、零售和展览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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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爆发,推动市场进一步扩张;此外,东南亚、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的 LED显示屏渗透率不断提升;海外市场的强劲需求成为推动行业整体增长的重要引擎。
虽然 2024 年度国内 LED 显示屏市场面临挑战,但受益于政府数字化、企事业信息化和商贸旅游设施升级等因素的推动,再加上国内 LED 产业链的本地优势以及国内庞大的市场需求优势,近几年来整体成长较快。根据集邦咨询发布的《2025全球 LED 显示屏市场展望与价格成本分析》报告显示,预估全球 LED 显示屏市场规模将在2025年达到79.91亿美元,2028年达到102.36亿美元,2023年至2028 年的复合增长率预估为 7%。随着 Mini/Micro LED 显示产品技术逐步提升,
小间距 LED 显示屏依然是未来市场规模成长的主要推动力,集邦咨询预估小间距 LED 显示屏市场规模将在 2025 年达到 48.66 亿美元,2023 年至 2028 年复合增长率预估为10%。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股权
架构
本次发行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取得艾比森控
股权后对公司进行的又一资本运作。丁彦辉先生通过增持股份强化控制权,可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股权架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其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长期价值的深度支持,有助于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未来,公司将继续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可持续回报。
2、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降低贸易摩擦对公司股价影响,稳定公司股价
2025年以来,美国关税政策不断升级,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引发全球股市剧烈波动。公司本次向丁彦辉先生发行股票,传递出丁彦辉先生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可有效缓解公司股价因外部冲击而产生的较大波动,向投资者释放出积极信号,以实际行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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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提振员工、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的信心
丁彦辉先生作为公司创始股东,自艾比森上市以来从未减持过公司股份,且先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归属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向公司增资近三亿元。本次发行充分体现了丁彦辉先生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内在价值长期认可的积极信号,彰显了丁彦辉先生与全体股东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员工、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信心。
4、强化公司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 LED 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致力于提供全系列的 LED大屏显示产品及视听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储能业务也在近年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的实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整体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以来发挥着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本次发行既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也可以有效减少公司运营风险。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 LED 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致力于提供全系列的 LED大屏显示产品及视听解决方案,通过技术领先、货真价实的 LED 显示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场景化服务,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吸引优质客户群体,快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此外,公司储能业务也在近年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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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安全的、智能的、可持续的绿色储能产品和服务,业务涵盖家庭储能和工商业储能领域。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公司持续完善全球销售网络、优化产品战略布局、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强化品牌价值与营销双驱动、深化
全球服务竞争力、实现数智赋能、提升组织效能,上述举措均需要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的实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在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宏观经济波动、技术变革等各项风险因素。当前述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而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失去发展机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整体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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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
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5年4月25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3691003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若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65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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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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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
7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丁彦辉先生已出具承诺,承诺其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5月7日)距离前次募集
资金到位日(2022年4月29日)不少于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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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
集资金的情形,对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比例没有限制。
4、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
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有助于公司强化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巩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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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及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11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注册并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9100317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10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7058823股(假设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36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89.34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89.69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
算:(1)与上年同期持平;(2)较上年同期增长10%;(3)较上年同期下降
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
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6、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
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在不同业绩增幅的假设条件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股数:万股,金额:万元
2024年度2025年度/2025.12.31
项目
/2024.12.31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36910.0336910.0341615.91
假设一: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上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689.3411689.34116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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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7589.697589.69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320.3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20.32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10.21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10.210.20
假设二: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增长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689.3412858.2712858.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8348.658348.65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35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20.35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10.23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10.230.22
假设三: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下降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689.3410520.4010520.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6830.726830.72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290.2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20.29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10.190.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210.190.18
股)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根据以上假设测算,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2025年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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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强化公司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四)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统筹募集资金使用,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金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利,董事会能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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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3、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强化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彦辉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1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5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16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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