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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8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

1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

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3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31110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36%。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9364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00474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544%。(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7.0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序号议案名称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持有效表持有效表股数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

决权股份决权股份(股)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2025年度董

1.0025924731099.6923%7597310.2922%404000.0155%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年度

2.0025924471099.6913%7598310.2922%429000.0165%报告及其摘要》《关于2026年

3.00度董事薪酬方13310549899.2892%9167310.6838%362000.0270%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

4.00度利润分配预25913341099.6485%8963310.3447%177000.0068%案的议案》《关于向金融

5.00机构申请授信24980375996.0608%102171823.9290%265000.0102%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

6.0025924531099.6915%7841310.3015%180000.0069%

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

7.0024979465996.0573%102347823.9357%180000.0069%

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9100317股。其中议案

3.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马冬梅刘之溪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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