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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若有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及材料报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有关会议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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