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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4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

1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

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11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并于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2025年11月28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74948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13%。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40445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08992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830%。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0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2.00《关于拟定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00《关于拟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丁崇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刘金钵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石昌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肖道粲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岑维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张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赵九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序号议案名称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持有效表持有效表股数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

决权股份决权股份(股)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关于修订

1.00公司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

1.0114171648893.9146%91814826.0845%13000.0009%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1.0214171648893.9146%91814826.0845%13000.0009%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薪酬

1.0315035243999.6376%5453310.3614%15000.0010%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1.0414171398893.9130%91814826.0845%38000.0025%

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

1.0514171358893.9127%91814826.0845%42000.0028%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1.0614171308893.9124%91848826.0868%13000.0009%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1.07<会计师事14171658893.9147%91818826.0848%8000.0005%

务所选聘制

5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

1.0814171658893.9147%91818826.0848%8000.0005%

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网

1.09络投票管理14171698893.9150%91814826.0845%8000.0005%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1.1014171698893.9150%91814826.0845%8000.0005%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1.1114171628893.9145%91818826.0848%11000.0007%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拟定

第六届董事

2.00会非独立董15035513999.6394%5422310.3593%19000.0013%

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拟定

第六届董事

3.00会独立董事15035253999.6377%5448310.3611%19000.0013%

津贴的议案》《关于选举

第六届董事

4.00------------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丁崇彬先生为第

4.01六届董事会14976276699.2468%--------

非独立董事》《选举刘金

4.02钵先生为第14976206999.2464%--------

六届董事会

6非独立董事》《选举石昌金先生为第

4.03六届董事会14976206999.2464%--------

非独立董事》《选举肖道粲先生为第

4.04六届董事会14976206999.2464%--------

非独立董事》《关于选举

第六届董事

5.00------------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岑维先生为第六

5.0114990296499.3398%--------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张强先生为第六

5.0214990226699.3393%--------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赵九利先生为第

5.0314979296899.2669%--------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7(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王翠萍王煜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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