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其他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先
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
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
如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重大事项急需向有关方提供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书面提示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任何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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