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
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采购、营销等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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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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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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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
1、拟订具体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拟定具体审计方案,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发送内部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前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4、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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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
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7、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审计部。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8、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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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
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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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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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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