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前述人员应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任职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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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班子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
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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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
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总经理有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作出决策;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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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做好财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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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流程:
(一)制订议题、工作总结及计划。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入会议议题。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二)通知。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会议出
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报总经理办公室。
(三)讨论决策。各部室及各下属企业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提
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四)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需
妥善保管、存档。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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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
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销售收入、利润。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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