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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号)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履行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24年3月,公司因拟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聘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继。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于近日完成,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1(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殷凯奇、桑继春

联系电话0755-25860625、0755-2586988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89

注册资本369100317.00元人民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注册地址

园一期 3 栋 A 座 18、19、20 层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主要办公地址

园一期 3 栋 A 座 18、19、20 层法定代表人丁彦辉实际控制人丁彦辉联系人孙伟玲

联系电话0755-2879412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4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36851.6912万元。

四、保荐工作概述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2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投资理财、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

无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无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艾比森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5953.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5029.44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22年10月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国泰海通证券自2024年3月承接持续督导时,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4(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殷凯奇桑继春

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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