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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艾比森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0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5年4月25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874910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68%。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78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4588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590%。(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5.01丁彦辉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

5.02罗艳君女士的2024年度薪酬

5.03丁崇彬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

5.04赵凯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

5.05赵阳女士的2024年度薪酬

5.06任永红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

5.07郑丹女士、谢春华先生、赵九利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

36.00《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7.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序号议案名称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持有效表股数持有效表股数持有效表股数(股)

决权股份(股)决权股份(股)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2024年度

1.00董事会工作18788526599.69565690310.301946000.0024报告》《2024年度

2.00监事会工作18788726599.69675670310.300946000.0024报告》《2024年年

3.00度报告及其18788136599.69365690310.301985000.0045摘要》《2024年度

4.00财务决算报18812536599.82303259310.172976000.0040告》《关于董事

5.00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丁彦辉先生

5.01的2024年度6313831698.98256144310.9632346000.0542

薪酬罗艳君女士

5.02的2024年度18780986599.65566135310.3256355000.0188

薪酬丁崇彬先生

5.03的2024年度18781076599.65616135310.3256346000.0184

薪酬赵凯先生的

5.042024年度薪18779976599.65036144310.3260447000.0237

5.05赵阳女士的18779976599.65036165310.3271426000.0226

52024年度薪

酬任永红先生

5.06的2024年度12902317499.49246165310.4754417000.0322

薪酬

郑丹女士、谢春华先

5.07生、赵九利18780986599.65566174310.3276316000.0168

先生的2024年度薪酬《关于监事

6.002024年度薪18781396599.65786106310.3240343000.0182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

7.0018831899699.92581067000.0566332000.0176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8.0018825909699.89401605000.0852393000.0209

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5.00、议案6.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458896股。

6(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马冬梅刘之溪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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