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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03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特别提示,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
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
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刘金钵先生(因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工作安排,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刘金钵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27474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51%。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44778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2253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991%。(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
32.05债券利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评级事项
2.19担保事项
2.20募集资金存管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0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5.00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6.00诺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8.00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5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序号议案名称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持有效表持有效表股数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
决权股份决权股份(股)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
1.00象发行可转换26550892499.3577%17129310.6410%35000.0013%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2.00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证券
2.01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票面金额和发
2.03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2.05债券利率26550192499.3551%17119310.6406%115000.0043%
还本付息的期
2.06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26550892499.3577%17119310.6406%45000.0017%
转股价格的确
2.08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
2.09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修正条款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
2.10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62.11赎回条款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2.12回售条款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转股后的股利
2.1326551852499.3613%17023310.6370%45000.0017%
分配发行方式及发
2.1426551702499.3607%17023310.6370%60000.0022%
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
2.1526551752499.3609%17033310.6374%45000.0017%
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
2.1626551152499.3587%17023310.6370%115000.0043%
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
2.1726551852499.3613%17023310.6370%45000.0017%
用途
2.18评级事项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2.19担保事项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2.20募集资金存管26551682499.3606%17040310.6377%45000.0017%
本次发行方案
2.2126551582499.3603%17040310.6377%55000.0021%
的有效期《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3.00行可转换公司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4.00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5.00债券募集资金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
6.00定对象发行可26551582499.3603%17050310.6380%45000.0017%
转换公司债券
7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7.0026551582499.3603%17040310.6377%55000.0021%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8.0026551582499.3603%17040310.6377%55000.0021%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9.0026551932499.3616%17015310.6367%45000.0017%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10.00年—2028年)26554602499.3716%16723310.6258%70000.0026%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7225355股。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8(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马冬梅刘之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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