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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或者“公司”)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天华新能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09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

12 月 6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29.72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52.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6599.9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2453.1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4146.83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

12 月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34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

下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名称额(万元)(万元)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

250000.00184146.83

锂建设项目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

96973.3420000.00

级氢氧化锂项目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98000.0070000.00

合计444973.34274146.83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对应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完成销户。公司对“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进行了结项。

2、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29967.57万元(含滚存的资金利息收益),占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16.27%。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以银行票据尚未支付募集资金尚未节余募集

名称方式支付,待的合同尾投入余额资金

置换金额款、质保金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

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54455.1013647.0110840.5229967.57项目

三、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基于合理、节约与高效的原则,加强了对项目建设中各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同时合理调度优化各项资源,因此有效降低了项目的实施成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支出小于计划支出,由此产生相应的募集资金节余。

四、拟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将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节余共计29967.57万元全部转入自有

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募投项目结算完毕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2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基本实施完毕。同意将上述项目的节余资金共计

29967.5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华新能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3(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汪寅生徐云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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