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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2023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93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药控股”)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93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我们在对长药控股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选取税前利润的绝

对值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计算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长药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95121069.28元,未分配利润-961745688.98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653315.00元,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连续2年负数,公司累计亏损数额巨大。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情况,公司已采取如附注2.2中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10.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所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大额资金179662019.54元;截止2024年4月28日,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该协议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出具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

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具体金额的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

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经营成果无影响。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庄盛旺(盖章)(项目合伙人)(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臧其冠(签名并盖章)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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