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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ST长药 --%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 长药 公告编号:2026-018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药控股”)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6年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住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长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 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某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某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

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

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

理确认损失,导致*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综上,*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一

项、第10.5.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8条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自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后续,根据第10.7.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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