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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93证券简称:中来股份公告编号:2022-120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法院就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差额补足上诉案件(2022)

苏05民终6120号(腾龙1号相关)、(2022)苏05民终5156号案件(正帆2号相关)

均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公司后续将根据民事判决书中提及的诉讼所对应的仲裁案件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提起诉讼,具体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另外一起差额补足争议上诉案件(2022)

苏民终614号案件(正帆1号相关)尚未开庭。

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相关仲裁案件《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8号、《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5号已裁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已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2)粤03执5274号、(2022)粤03执5273号,具体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仍在审

理过程中,目前尚未收悉相关裁决文书。

上述未决上诉、仲裁事项具体审结时间、最终能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

仲裁强制执行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苏州中院已就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项下差额补足争议【案号:(2022)苏05民终6120号】作出终审判决,现公司就私募基金诉讼/仲裁相关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了公司提出的如下私募基金相关仲

裁争议案件:《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

字第0528号、《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

字第0525号、《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

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

(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

2、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25日受理了公司提起的如下私募基金差额补足争议案件:《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苏0581民初927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苏0581民初1927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了公司提起的私募基金差额补足争议案件:《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苏05民初201号。

3、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

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进展暨公司提起仲裁、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5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

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苏州中院已就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争

议【案号:(2022)苏05民终6120号】作出终审判决。苏州中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苏州中院另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4日对公司为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资管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证券公司”)

之间的纠纷作出了(2021)沪仲案字第0528号裁决书。因此,苏州中院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528号裁决书中,裁决泓盛资管公司应向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21000000元,泓盛资管公司、申万证券公司应就“腾龙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履行终止清算义务,并根据该基金清算完成后的财

产状况按照《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SJA020-4)的约

定向公司进行分配。公司基于该分配所得的财产金额,应与泓盛资管公司支付

21000000的义务进行扣除或冲抵。因此,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项下能最终分配到的

金额在“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终止清算之后才能确定。本案中,公司根据《承诺函》主张李祥、李萍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根据《承诺函》的约定,“如果上述基金未来向贵方分配的总金额低于贵方投资本金并加计年化10%收益,则差额部分由本人向贵方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基金未来向贵方分配的总金额”、“差额部分”目前均无法确定,故李祥、李萍萍应承担补足义务的金额亦无法确定,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可在损失最终确定后再向李祥、李萍萍主张。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42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除上述进展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另外两起差额补足争议上诉案件(2022)苏05民终5156号案件(正帆2号相关)法院已作出

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

争议(2022)苏民终614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进展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仲裁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私募基金理财相关的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1、《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8

号、《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5

号均已裁决,在裁决规定期限内,因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已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2)粤03执5274号、(2022)粤03执5273号,具体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

案字第0524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

沪仲案字第0526号目前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审理结果,案件进展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风险提示

法院就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差额补足上诉案件(2022)苏05民终

6120号(腾龙1号相关)、(2022)苏05民终5156号案件(正帆2号相关)均已作出

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公司后续将根据民事判决书中提及的诉讼所对应的仲裁案件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提起诉讼,具体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另外一起差额补足争议上诉案件(2022)苏民终614

号案件(正帆1号相关)尚未开庭。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相关仲裁案件《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

0528号、《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

0525号已裁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已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2)粤03执5274号、(2022)粤03执5273号,具体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尚存在

不确定性;《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

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

(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仍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未收悉相关裁决文书。上述

未决上诉、仲裁事项具体审结时间、最终能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仲裁强制

执行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私募基金理财事项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2)苏05民终61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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