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中来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2(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3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4(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5(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6第二十六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上市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7(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8(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