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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93证券简称:中来股份公告编号:2025-02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苏州

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09名,代表301951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94549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5人,代表股份740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7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06名,代表股份7512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

1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5人,代表股份740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者

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周绍志先生、余学功先生、张天舒女士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333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反对11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4%;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94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79%;反对11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4%;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9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1%;反对11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367%;反对1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13%;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9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3%;反对12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44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3%;反对1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32%;弃权44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29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511%;反对11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367%;反对11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5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492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1%;反对499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4%;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3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37%;反对499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85%;弃权463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60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0%;反对16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9%;弃权142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36%;反对16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16%;弃权142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844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9%;反对144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4%;弃权449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35%;反对144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7%;弃权44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8%。

关联股东林建伟先生、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份为7921069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924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6%;反对1527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9%;弃权499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4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43%;反对1527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60%;弃权499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7%。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29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2%;反对11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3%;反对11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47%;弃权45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36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0%;反对137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7%;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7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428%;反对13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54%;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228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47%;反对5287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0%;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9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83%;反对528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99%;弃权43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879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6%;反对139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4%;弃权46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1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07%;反对139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42%;弃权46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1%。

关联股东林建伟先生、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份为7921069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405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2%;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4%;弃权478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89%;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23%;弃权478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640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629%;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4%;弃权479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96%;反对506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23%;弃权47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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