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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

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年报的要求,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

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1(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

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

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报告

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审部门等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方式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据此对内控报告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独立判断。独立董事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机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实际相符,涵盖财务、业务和合规等重大方面,控制目标能够反映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性质和程度的变化,以及应对业务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二)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便于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知

悉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

(三)建立持续监督机制,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控监督结果的程度和频率符合控制目标;

(四)建立资源保障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充足且适当的资源。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事项进行监督时,重

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专业性和资源、独立性、审计流程的有效性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独立董事在监督和评估审计费用时,重点关注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支付安排、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的变化情况及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或有付费等安排,审慎

3评估审计费用对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及审计质量的影响。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是否存在混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实施财务舞弊的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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