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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承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3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6318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975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8294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6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8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2017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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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额度及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审议《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自有资金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张承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2选举王宏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3选举骆红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4选举费惠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5选举魏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周绍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2选举余学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3选举朱灵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7、10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21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5%;反对83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5%;弃权2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44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0762%;反对835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9541%;弃权2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697%。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21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5%;反对83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5%;弃权2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44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0762%;反对835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9541%;弃权2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697%。

6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07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4%;反对837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1%;弃权2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30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9572%;反对837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9699%;弃权2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0729%。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20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4%;反对1022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3%;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43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0662%;反对1022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077%;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261%。

5、《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1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4%;反对854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7%;弃权22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41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0462%;反对854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1139%;弃权2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399%。

6、《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额度及提供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045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7%;反对1107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2%;弃权1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768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6116%;反对1107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159%;弃权1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1725%。

7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7、《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09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89%;反对10100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84%;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18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1357%;反对10100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0505%;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8138%。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21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4%;反对836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2%;弃权2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44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0754%;反对836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6916%;弃权2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630%。

9、《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自有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49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18%;反对836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1%;弃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871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4696%;反对836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9608%;弃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5697%。

1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047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2%;反对1178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5%;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770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6266%;反对1178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092%;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642%。

8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21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94%;反对9859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45%;弃权2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37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1251%;反对985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0434%;弃权2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316%。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213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85%;反对9859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47%;弃权2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36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1159%;反对9859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2.0451%;弃权2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390%。

1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35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2%;反对1004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3%;弃权5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958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1919%;反对1004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604%;弃权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477%。

14、《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张承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41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38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0420%。

14.02选举王宏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115529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251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9889%。

14.03选举骆红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41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37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0395%。

14.04选举费惠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360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082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5826%。

14.05选举魏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43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55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1892%。

15、《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周绍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429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52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1641%。

15.02选举余学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6115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8%。

10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37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1.8659%。

15.03选举朱灵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5429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52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1642%。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中来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程爽

负责人:徐旭青张依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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