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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7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设立三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1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审阅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2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有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

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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