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4证券简称:天孚通信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孚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苏州高新区长江路69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支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9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1335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5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6568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787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8.571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1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043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76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540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
弃权45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457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1%;反对540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2%;弃权45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764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540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7%;弃权50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45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9%;反对540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9%;弃权50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公司独立董事耿慧敏女士、路琳女士对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76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9%;反对54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
弃权50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452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9%;反对54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7%;弃权50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287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3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弃权2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975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反对3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2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73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54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弃权6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426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3%;反对54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3%;弃权6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57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7%;反对43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弃权6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546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1%;反对43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弃权6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27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4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96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4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3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10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19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弃权54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798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0%;反对19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54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12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18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弃权4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80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9%;反对18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4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赵小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