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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菲利华 --%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

资项目和计划使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

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规范和透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公司将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用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三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募投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部门应

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

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不得将闲置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八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视同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以下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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