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证券简称:菲利华公告编号:2026-4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241974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近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号《应诉通知书》,获悉再审申请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进入再审
审查阶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
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3、2023-66)。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与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申请再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相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案件进
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6)最高法民申256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