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明苏苏律师、吕鑫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备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等公告信息。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参加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13:30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商春利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2人,代表股份22120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2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222676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688050股,
公司回购的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0579623股,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245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0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402人,代表股份128751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2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09人,代表股份
136102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351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2%。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2人,代表股份128751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23%。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20名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下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5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反对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0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5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0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61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61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4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5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8%;
反对1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反对1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的 0.108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议案6.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5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6%;
反对1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49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2%;反对1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议案7.0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772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
反对43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66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4%;反对43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17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议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96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9%;
反对246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5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8%;反对246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1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议案9.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5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1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5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1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六、结论意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明苏苏
见证律师:
吕鑫年月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71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