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证券简称:菲利华公告编号:2026-3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商春利先生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表股份12392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1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222676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7605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总数为521991623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8356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7人,代表股份4036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2人,代表股份46090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726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7人,代表股份4036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6%。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6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
反对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7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0%;反对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6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
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2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7%;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
反对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提案4.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6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
反对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2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1%;反对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提案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66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0%;
反对45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27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9%;反对45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提案6.00《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72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
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99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6%;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此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提案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49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
反对16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1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7%;反对16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8%;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8.00《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49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
反对1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91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1%;反对1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5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
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6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7%;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提案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
反对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反对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提案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商春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08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9%。
11.02.候选人:选举蔡绍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0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1%。
11.03.候选人:选举周生高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0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7%。
11.04.候选人:选举卢晓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294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5%。
11.05.候选人:选举魏学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0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商春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69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6%。
11.02.候选人:选举蔡绍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6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中小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8%。
11.03.候选人:选举周生高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6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1%。
11.04.候选人:选举卢晓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10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11%。
11.05.候选人:选举魏学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6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9%。
商春利先生、蔡绍学先生、周生高先生、卢晓辉女士、魏学兵先生当选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选举唐建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25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2%。
12.02.候选人:选举彭学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2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5%。
12.03.候选人:选举吴雪秀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3335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选举唐建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541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5405%。
12.02.候选人:选举彭学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8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1%。
12.03.候选人:选举吴雪秀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496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6%。
唐建新先生、彭学龙先生、吴雪秀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