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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防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2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3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一: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业务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否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5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内幕知情人所属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序号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登记时间登记人

情人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时间、地点信息方式内容处阶段

6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三: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本人(身份证:)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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