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5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1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3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4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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