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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98证券简称:飞凯材料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3078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通知已于2025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节约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控股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于同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一并审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于2025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陆春先生

经公司董事长 ZHANG JINSHAN 先生委托以及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陆春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2人,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14795945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9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447430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55%;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1638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72195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51%。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94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0%;反对21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5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8%;反对21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7%;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94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0%;反对21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5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1%;反对21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7%;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2%。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88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反对22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5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69%;反对22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9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235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

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3%;反对235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3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243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0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3%;反对243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8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8%;反对22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5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2%;反对22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6%;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2%。

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17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8%;反对75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7%;

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4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56%;反对75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3%;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17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75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8%;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3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01%;反对75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6%;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17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75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8%;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3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01%;反对75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6%;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郑旭超律师、周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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