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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1/3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董事会的 移交手续,包括印章、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上级部门离任审计要求的,则需启动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2/3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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