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证券简称:天利科技公告编号:2025-067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580号青龙湖国际公
馆1号楼13楼1305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3人,代表股份91719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91719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70%。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239人,代表股份
88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9人,代表股份88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8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29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920%;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70%;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0%。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5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872%;反对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19%;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1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5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88%;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22%;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5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436%;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83%;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56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8%;反对1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517%;反对1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96%;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7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8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55%;反对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58%;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8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84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2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9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4%。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2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8%;反对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48%;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580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3%;反对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52%;反对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7%;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1%。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森传、田博文;
3、结论性意见:天利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