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证券简称:天利科技公告编号:2026-035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580号青龙湖国际公馆1
号楼13楼1305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4人,代
表股份8942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8942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
代表161人,代表股份82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82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15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
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07%;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8%;弃权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
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07%;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8%;弃权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
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07%;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36%;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1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
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91%;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9%;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772%;反对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9%;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7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30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477%;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74%;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9%。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5%;
反对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84%;反对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15%;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1%。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投集团子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1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
反对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2%;弃权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772%;反对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1%;弃权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上饶市数字和金融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饶银行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6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9%;
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844%;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9%;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0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森传、田博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天利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