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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三个

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1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三个

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就劲拓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额(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三)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7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八)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十三)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拓股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公司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42625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705032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

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7日。

公司2026年1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总股本242625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947657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1月

26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

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价格=P0-V=7.785-0.40-0.41=6.975元/股。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7.785元/股调整为6.975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拓股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5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值两者孰高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

2、以2022年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值为基准,2025年半导体专用设备

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0%,且2025年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0000.00万元。”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6S00785号),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78513.89万元,较对照期营业收入未实现增长;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2025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00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满足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的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40.80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拓股份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拓股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劲拓股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6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纪超纪超

经办律师:

贾正新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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