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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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劲拓股份、公司指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本激励计划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指
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股普通股激励对象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本次归属指件成就本次作废指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激励计划(草案)》指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考核管理办法》指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元指人民币元
1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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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47号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拓股份的委托,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
废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1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激励计
4法律意见书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同时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年7月18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2025年10月23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十)2026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6年7月7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批次)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5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6年7月20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18日。因此,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6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6法律意见书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度报告》,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以2024年净利润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74516932.95元、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3178839.55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口径,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励成本的影响。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2024年净利润为
74516932.95元、2025年净利润为
7法律意见书
87527274.55元,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7.46%,满足当期
公司层面的归属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9人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已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80万股制度执行。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应的绩效考核等级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A”或考核等级 A B C D “B”的共计 41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例为 100%,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C”的共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计2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80%,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D”的共计 1人,对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0%。考核不达标×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6万股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归属的人数及数量
2026年7月20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项,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32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如下: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9人已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8法律意见书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8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个人层面考核全部或部分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A”“B”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考核结果为“C”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考核结果为“D”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核等级
为“A”或“B”的共计 41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C”的共计 2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0%,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D”的共计 1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考核不达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6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42.96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9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
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夏蕊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