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证券简称:宝色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南京
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50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因外出培训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根
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鸿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42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70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1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9%;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1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1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8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7%;反对5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
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00%;反对5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81%;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0%。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80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59%;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3%;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765%;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37%;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8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4%;反对5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3%;
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73%;反对5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3%;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4%。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80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7%;反对5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5%;
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13%;反对5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77%;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9%。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80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5%;反对4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9%;
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55%;反对4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87%;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80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1%;反对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14%;反对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96%;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0%。
5.0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78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4%;反对5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794%;反对5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52%;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5XA000460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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