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的委托,指派张娟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汉宇集团董事会于2025年3月25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336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汉宇集团董事长石华山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吴格明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943964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41.781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均为2025年4月8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8116014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41.1469%。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5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27950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0.6348%。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642964股同意、222300股反对、78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05%、0.0882%、0.0312%。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583364股同意、248300股反对、1123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69%、0.0986%、0.0446%。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596464股同意、216500股反对、131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21%、0.0859%、0.052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591764股同意、205800股反对、146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02%、0.0817%、0.0581%。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529864股同意、295700股反对、118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56%、0.1174%、0.047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467564股同意、305600股反对、170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09%、0.1213%、0.06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475964股同意、296200股反对、171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42%、0.1176%、0.068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453664股同意、306300股反对、184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54%、0.1216%、0.073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561564股同意、222200股反对、1602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82%、0.0882%、0.063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51609064股同意、208600股反对、1263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71%、0.0828%、0.050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伟坚
经办律师:张娟
经办律师:邓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