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3证券简称:汉宇集团公告编号:2025-051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石华山,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郑立楷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070065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4.33%)的控股股东石华山先生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1%)、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0%),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1%)。
2、持有本公司股份477673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9%)的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郑立楷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3%)。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石华山20700659934.33%
郑立楷47767340.79%
1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石华山先生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含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郑立楷先生的股份来源于
公司原股东泰安圣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圣宇”)
注销清算,其通过泰安圣宇间接持有转变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方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500000集中竞价方式0.91%
石华山不超过
6000000大宗交易方式1.00%
合计11500000--1.91%
集中竞价方式、大
郑立楷不超过8000000.13%宗交易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进行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即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7日,窗口期内不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石华山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和股份数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保证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郑立楷先生通过泰安圣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时承诺:
(1)本人在汉宇集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汉宇集团股份;
(3)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所持汉宇集团股份有其他限售规
定和要求的,本人转让所持汉宇集团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石华山先生、郑立楷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
价等情况决定是否或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