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当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或者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需
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时,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履行程序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
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3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