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证券简称:科隆股份公告编号2025-035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36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艳女士。
5、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168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21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749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979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6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669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7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67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69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9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669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1%。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06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2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0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53%;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22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投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88104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05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22%;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88089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40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9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30%;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40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809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9%;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3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97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11%;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3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8%。
2.04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8081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反对39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弃权47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8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28%;反对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1%;弃权47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31%。
2.0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8073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6%;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5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74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47%;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5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2%。
2.06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8104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05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22%;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7%。
2.0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8096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7%;反对39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弃权3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9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51%;反对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1%;弃权3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8%。2.08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88104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05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22%;反对3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1%;弃权2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