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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在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1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

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由总经理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专项规划及重要子公司战略规划;

(二)研究公司重大战略调整、主营业务范围调整或拓展主业范围外的新

业务的可行性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滚动修改意见。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2(二)对公司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并拟订公司战略规划滚动修改意见,提交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战略调整、主营业务范围调整或拓展主业

范围外的新业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形成相关研究结论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对董事会重点关注的创新性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反馈

存在的问题,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及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召集人应于上年年底前组织制订下一年度委员会工作安排和会议计划,并商告董事会秘书列入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投资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3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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