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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关联交易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条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市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2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

取回避原则;

5、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披露符合相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

3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达到上述第1项之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条件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一)、(二)款: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本条第(一)、(二)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4已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

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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