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91】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6)字第【191】号
第一部分前言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刘增律师、谢英妮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1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2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九强生物/公司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指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通知》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3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328155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3359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8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796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0%。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796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0%。
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796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0%。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成员
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45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6%;反对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5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95%;反对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0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5%。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78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6%;反对3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3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91%;反对3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0%;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9%。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76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0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87%;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75%;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
6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9%。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98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1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0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9%;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99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反对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9%;反对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总表决情况:同意32772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96%;反对2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弃权2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6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80%;反对2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4%;弃权2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32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5%;反对8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1%;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99%;反对8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93%;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8%。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8.《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出席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9280659股)为
公司董事长;刘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7013676股)为公司董事;罗爱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6977777股)为公司董事;孙小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0391452股)为公司董事;王小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64422股)为公司董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4127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35%。
8以上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201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1%;反对8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2%;
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78%;反对8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28%;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7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该等激励对象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990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01%;反对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9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78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6%;反对1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弃权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3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91%;反对1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8%;弃权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1%。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第三部分结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五月一十八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刘增律师、谢英妮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孙飞谢英妮律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