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57】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57】号
第一部分前言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吴姝霖律师、张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1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2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九强生物/公司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指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通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知》
《股东大会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3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34320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861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570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2%。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15732820股,占公司有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1570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2%。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
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53%;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获得有效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获得有效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6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获得有效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8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0%: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获得有效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30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
7得有效通过。
6.《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304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已获得有效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8%: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8%。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获得有效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01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1%;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8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0%;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5%;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罗爱平、王小亚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9.《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23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2%;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5%;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10.《关于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829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3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2%;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9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5%;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奖励方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11.《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82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建民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有效通过。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98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10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已获得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第三部分结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吴姝霖律师、张娜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姝霖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孙飞张娜律师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