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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强生物

股票代码:3004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1

第七节备查文件..............................................22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3

附表:..................................................24

3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九强生物、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刘希本报告书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指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指

“九强转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刘希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刘希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非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持有九强生物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因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

2、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公司可转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导致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401367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0828609股的14.78%,占当时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4.7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44756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586308628股的9.29%,占当前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9.3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自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2017年10月31日)至今,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占当时总股

序号变动时间变动类型变动原因变动股数(股)变动比例

后所持股份(股)本的比例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12017年11月13日被动稀释07401367614.75%-0.029708%

激励计划授予

22017年11月14日主动减持主动减持-70000006701367613.35%-1.394874%

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8年11月22日被动增加06701367613.35%0.001317%

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42020年8月3日被动稀释06701367611.38%-1.977392%

市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2021年6月25日被动增加06701367611.38%0.000250%

股份注销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2年8月16日被动增加06701367611.38%0.002751%

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第一季度可

7被动稀释06701367611.38%-0.000093%

2023年3月31日转债转股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第二季度可

8被动稀释06701367611.36%-0.019667%

2023年6月30日转债转股

回购注销第四期限

92023年7月5日被动增加制性股票激励计划06701367611.39%0.027433%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第三季度可

10被动稀释06701367611.39%-0.000004%

2023年9月30日转债转股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第四季度可

11被动稀释06701367611.39%-0.000004%

2023年12月31日转债转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第一季度可

12被动稀释06701367611.39%-0.000012%

2024年3月31日转债转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第三季度可

13被动稀释06701367611.39%-0.000002%

2024年9月30日转债转股

回购注销第四期、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11月15日被动增加06701367611.39%0.002320%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第一季度可

15被动稀释06701367611.39%-0.000002%

2025年3月31日转债转股

回购注销第五期限

162025年7月22日被动增加制性股票激励计划06701367611.43%0.039204%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72025年12月8日主动减持主动减持-12538054544756229.29%-2.138473%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邹左军

甲方2:(转让方)刘希

甲方3:(转让方)孙小林

乙方:(受让方)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上

8市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8020705889,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代码为300406;

(2)甲方1、甲方2和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1持有目标公司39280659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6.70%甲方2持有目标公司6701367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1.43%,甲方3持有目标公司50391452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8.59%。甲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56685787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的26.72%。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2931543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者“本次交易”)事宜签订以下股份转让协议以兹共同遵

守:

一、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价格及股权转让价款:

1、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包括其所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9315433股普通股股份(其中,甲方1拟向乙方转让7349292股,甲方2拟向乙方转让12538054股,甲方3拟向乙方转让9428087股)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数量的5%,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3、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68元。

94、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肆亿零壹佰零叁万伍仟壹佰贰拾叁元

肆角肆分整(RMB 401035123.44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 1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零佰零伍拾叁万捌仟叁佰壹拾肆元伍角陆分整(RMB 100538314.56 元),乙方应向甲方 2 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伍拾贰万零伍佰柒拾捌元柒角贰分整(RMB

171520578.72元),乙方应向甲方3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

贰仟捌佰玖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元壹角陆分整(RMB 128976230.16元)。

二、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期限与方式进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及过户相关事宜:

(1)甲方承诺,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

性确认意见书(以下简称“交易所确认书”)后5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成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并尽最大努力争取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于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保其收款账户均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2)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公告并披露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

(3)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以及签署必要的文件,就本次股份转让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审查申请,并取得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所确认书,各自承担就标的股份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及其他税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

102、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

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

利、权益和义务。

三、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前,甲方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对上市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四、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

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没有侵占目标公司任何资产且未

归还的情形,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非经营性占用目标公司资产或进行其他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非经营性占用目标公司资产,应立即解除相关占用。

2、甲方承诺:如果标的股份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权利瑕疵,则甲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前取得所有权利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

11人、质押权人或其他权利方)同意在目标公司股份过户前完全解除上述

权利限制或完全消除该等瑕疵的书面文件,甲方应确保在标的股份过户前完全解除上述权利限制或完全消除该等瑕疵。

3、甲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确认书后5个交易日内办理本

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并尽最大努力争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及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4、及时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

和文件以及签署相关文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促使公

司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6、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后的3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的期限内,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新增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替换董事罗爱平。甲方应配合并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并尽最大努力促成乙方新提名的上述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被目标公司股东会选

举成为目标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7、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

件以及签署相关文件;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依

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4、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2七、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

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4、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甲方拟转让的29315433股目标

公司股份没有处于质押或限售状态,也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裁决,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外,也不存在任何对标的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做出

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八、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

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3九、解除

1、本协议可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

列方式解除:

(1)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解除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未能有效补救;

C.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3)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未能在前述

期间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2026年1月1日起,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解除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2、解除的效力: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返还乙

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如有);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十、违约和索赔

141、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违反甲方的陈述与保证、承诺条款;

(2)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向乙方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3)违反本协议中甲方义务条款和乙方对甲方要求的所有约定条款。

2、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违反乙方的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3)违反本协议中乙方义务条款。

3、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

证和承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一切损失。

4、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未获批准,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

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

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

15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挂号空邮方式将有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上的适当证据提供给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十二、保密

1、除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外,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

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交易安排;

(4)双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双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双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16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十三、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

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其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在不违背根据上述约定作出的最终裁决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十四、通知

1、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和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

议规定的方式送达。通知和文件可以派专人送达,亦可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至收件人之注册地址或收件人之指定地址或传真至收件人之指定传真号码。以专人送达的,以送达收据之日为收讫之日;以邮寄送达的,自付邮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收讫之日。

十五、其他条款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

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当然影响

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3、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影响对各条款内容

17的理解。

4、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

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5、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

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八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四份用于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未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其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

但不限于:

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8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

刘希先生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1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5层

电话:010-82247199

22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希

签署日期:年月日

23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司号旷怡大厦5层股票简称九强生物股票代码300406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刘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人名称所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权益变动方式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可多选)其他√(因可转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导致持股数量增加及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或稀释。)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权益的股份数持股数量:74013676股量及占上市公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14.78%司已发行股份

占当时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4.78%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数量:19538054股后,信息披露义占总股本变动比例:5.49%务人拥有权益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5.43%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54475622股变动比例

占当前总股本比例:9.29%

占当前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9.35%

24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2014年10月31日至今拥有权益的股

方式:减持股份(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向特定对象份变动的时间

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权激励授予(被动稀释)、股份回购(被动增加)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不适用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其他√

人是否拟于未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来12个月内继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续减持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不适用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不适用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不适用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2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希

签署日期:年月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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