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
1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00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
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2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63824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56124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7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人,代表股份7699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7%。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99人,代表股份700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8人,代表股份699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377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
反对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10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33%;反对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1138%;弃权10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4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