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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1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1

第四章薪酬调整...............................................2

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权责、在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主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济效益、年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及贡献程

度等因素综合评估。适用本款规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年度总奖金的发放比例和发放方式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决定。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除适用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

1司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实行固定职务津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七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

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2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被动降低;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

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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