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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总裁办进行报告,总裁办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总裁办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总裁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总裁办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九)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

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5、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达到100万元以上;

6、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7、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9、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10、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1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列其他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总裁办咨询并报告。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总裁办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总裁办,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总裁办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总裁办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总裁办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

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总裁办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

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2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条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办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总裁办发现

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裁办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总裁办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总裁办备案。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总裁办。

第十七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

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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