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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4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1-法律意见书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0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年 12月 5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5年12月5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佛山市禅

城区南庄镇怡水三路1号1座佛山市道氏科技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2-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14578944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528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212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5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261069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8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9064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1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荣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1601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7%;反对80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2%;弃

权2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897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7%;反对8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3%;弃权2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其子议案逐项表决(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16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27%;反对3698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4%;

弃权2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12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29%;反对3698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5%;弃权2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59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10%;反对3697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5%;

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5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66%;反对3697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法律意见书

9.7530%;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57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97%;反对3697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7%;

弃权2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53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14%;反对3697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弃权2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64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0%;反对3692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93%;

弃权2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59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88%;反对3692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弃权2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44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2%;反对3687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4%;

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4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5-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89.5373%;反对3687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2%;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69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77%;反对3685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0%;

弃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65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35%;反对3685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7%;弃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83%;反对3713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4%;

弃权2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36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57%;反对371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8%;弃权2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64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0%;反对3691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9%;

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59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88%;反对3691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31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26%;反对3714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3%;

弃权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927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28%;反对371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3%;弃权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551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9%;反对8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弃

权2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84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55%;反对8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8%;弃权2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岑梓彬

经办律师:

肖月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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