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1-法律意见书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5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年 5月 7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6年5月7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南庄镇怡水三路1号1座佛山市道氏科技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2-法律意见书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14579044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49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46646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7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625690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0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56人,代表股份8155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01%。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董事长荣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8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法律意见书
98.9463%;反对14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1%;
弃权6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8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43%;反对14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9%;弃权6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4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63%;反对13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5%;
弃权7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4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61%;反对13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4%;弃权7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5%。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191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77%;反对13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8%;
弃权7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8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76%;反对13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5%;弃权7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9%。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4-法律意见书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7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30%;反对426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6%;
弃权8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47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46%;反对426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07%;弃权8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7%。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4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56%;反对15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9%;
弃权8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14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56%;反对15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9%;弃权8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880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0%;反对1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5%;
弃权8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17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58%;反对1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2%;弃权8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5-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318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39%;反对414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0%;
弃权7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61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53%;反对414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25%;弃权7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2%。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刘佳
经办律师:
罗西方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