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制定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五条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应就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绩效标准与体系
第六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职工董事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除职工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金以及中
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务价值、责任态度、能
力、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三)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价值贡献,以优秀表彰奖金、项目奖金等专项奖金方式进行奖励。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级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人员因故请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