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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3S0037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 12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公司修订、制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周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

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6841226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1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5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306182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0%。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4535144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4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306082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41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修订、制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6841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41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及议案2中第2.01、2.02项子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S0037号)之签字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晓青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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